公安部交管局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說明 | |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登記工作,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水平,公安部交管局對《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2004年4月30日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72號令)進行了修改。現就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72號令在保證《道路**安全法》順利實施,規范機動車登記,強化道路**安全源頭管理,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內容需要修改和調整:一是建設和諧社會對車輛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機動車登記工作需要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序,優化服務方式,為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二是隨著《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機動車登記的相關內容需要隨之加以調整;三是根據形勢的變化,需要對一些內容加以明確和規范。如縣級車輛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業務范圍、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二、修改過程
2007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征求了各地公安**管理部門對72號令修改稿的意見,并先后四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9月,征求了**人民法院、**部、海關總署、國務院僑辦等部委,以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法制局的意見。6月、9月和11月,三次召開局務會研究、討論修訂工作。本著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方便群眾、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各地和各部門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共5章56條,刪除4條,新增18條,修改26條。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簡化辦理牌證程序,進一步方便群眾
《修訂草案》進一步簡化了牌證辦理程序,優化了服務方式。一是縮短辦理牌證的時限。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第7條)。對申請補**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調整了事前核對檔案的規定,補發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第34條)。二是取消辦理變更登記的審批程序。為減少群眾往返次數,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于變更后直接辦理登記(第10條)。三是擴大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范圍。將公安部交管局《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2007年7月1日實施)中允許申請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范圍,由報廢的機動車擴大到所有辦結注銷或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群眾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第43條)。四是進一步改進機動車號牌選取方式。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或者自行編排的方式選取機動車號牌號碼(第44條)。五是取消了停、復駛業務。原來設立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業務主要是為了辦理養路費停、復交手續,目前**部門已通過限定停交養路費期限等方式進行了規范,機動車停、復駛業務已無實際意義,取消該業務可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車輛管理所和**部門。六是簡化異地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程序問題。為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提高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率,《規定》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辦理報廢的,取消了機動車所有人“向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異地解體證明》,再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規定“由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向車輛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車輛報廢地車輛管理所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車輛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二)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登記工作
《修訂草案》進一步規范了機動車登記需要明確的內容和事項。一是增加了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不在我國境內道路行駛、依法撤銷等原因辦理注銷登記的條件和程序(第28條)。二是增加了機動車質押備案業務,以與《物權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相銜接(第33條)。三是明確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適用范圍,規定因科研和定型試驗、車輛限值超出**標準等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可以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第36條)。
(三)規范縣級車輛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業務范圍
《修訂草案》明確了縣級車輛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業務范圍。將縣級車輛管理部門統一命名為“車輛管理所”,明確其業務范圍為: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登記和相關業務。同時,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車管業務,規定條件具備的縣級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部分地市車輛管理所的業務(第2條)。
(四)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草案》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根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道路**安全法》未設定處罰但影響道路**安全的常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對不按規定檢驗機動車或安裝安全防護裝置、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或技術參數明確了相應處罰(第47條**第50條)。同時,對公安**管理部門及****察違反法律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規定(第51、52條)。
(五)調整了體例結構和行文格式
《修訂草案》將72號令中有關公安機關內部登記事項和要求等規定調整到《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中,將《工作規范》中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內容納入公安部令(第8、17、30、31、34、42條等)。在行文格式上,整合《道路**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機動車登記的規定,按辦理程序對申請事項、需提交的材料、辦理時限等方面予以明確。
四、關于生效日期
根據《修訂草案》的相關內容,公安部交管局已開始組織修改《工作規范》,調整機動車登記信息系統。本規定公布后,各級公安**管理部門要進行宣貫,大約需要4個月準備時間。因此,建議本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