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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此外,還**針對有些司機試圖通過當場喝酒等方式蒙混過關的,明確規定只要其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應當立案偵查。
此前有報道稱,有涉嫌醉酒的司機買來一瓶啤酒在交**面前喝光,試圖干涉交**進行酒精濃度測試。針對這種情況,《意見》規定“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還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民**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自醉駕正式入刑以來,全國酒后駕駛同比下降四成多,**秩序大為好轉。醉駕入刑曾引來多方關注,而指導意見的公布,不僅維護了醉駕入刑的嚴肅性,也對前期探討做出了官方“總結”。
醉駕一律入刑,符合立法本意,醉駕即屬犯罪。有關法律明確規定醉駕即處拘役和罰款,就是認定無論何種醉駕,在性質上都是一樣的危害社會,不存在情節是否輕微等問題。